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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中国各个地区不断爆发的食品安全犯罪事件,涉及到食品领域的制假、贩假、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等大案、要案频发。食品安全关系到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地沟油”、“问题奶粉”、“皮革奶”等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当前的食品安全犯罪日益猖獗,一方面是由于犯罪人受到利益的驱动,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刑法对相关行为的规制定位不准确、没有形成严密的法网、没有与食品安全法有效衔接、规制范围较窄、罚金刑设置不合理等固有缺陷纵容了食品安全犯罪。本文就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时所存在的缺陷进行阐述,并且有针对性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希望可以更好的解决当今的食品安全问题。文章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厘清了食品、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犯罪的定义,总结出我国近年来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例,所集中出现的三个领域:集中在养殖种植这样的源头性环节,隐蔽性强、危害大;集中在加工、运输领域,滥用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伪劣的原材料等;集中在食品监管领域,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相关的食品安全犯罪没有得到及时遏制,流向民众的餐桌,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第二部分主要阐述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及其所存在的问题。这一部分是本文论述的重点。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食品安全法》在很多方面实现质的突破。我国现行刑法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食品安全犯罪做出了较多的修改,对司法解释做出相应的修改。但是刑法规制仍然没有跟上食品安全法的步伐,存在不少缺陷。比如刑法定位不准确、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衔接不足:对“掺入”行为的描述不恰当,缺少对持有型和不作为型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规制,缺少过失的主观罪过形式,刑罚设置不科学等。第三部分主要阐述我国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规制应该进行的完善。这一部分是根据第二部分所罗列的缺陷所提出的完善建议。完善的建议主要按构成要件和刑罚配置两方面进行阐述。首先针对构成要件方面:第一,将该类罪中的几个主要罪名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第二,将刑法第143、144条的“掺入”修改为“使用”。第三,增加刑法对不作为型和持有型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规制。第四,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扩大主观罪过形式,增加过失的罪过。第五,增加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调整对象,增设“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罪”。最后,针对刑罚配置方面:完善罚金刑制度、严格区分单位和自然人的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