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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同判不仅仅是法治与司法平等的应然要求,也是法律本身的确定性,以及公民对自己行为后果的可预期性要求,但司法实践中,言论被诉名誉侵权案件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并非鲜见。对于匡正与规制媒体的传播内容以及有效形成媒体的自律机制来说,理性适用法律条文的司法裁判具有特别重要的指引作用,而“同案不同判”现象为媒体带来的困惑与不确定性,乃至“不安全感”,加剧了媒体侵权案件的紧迫性和严峻程度。本文以司法裁判案例为分析的基础视角,首先借助案例分析的方法,将2007年至2017年我国法院出现的560起具典型性的媒体名誉侵权案件,从“原告身份”、“涉案报道”、“抗辩事由”、“构成要件”四个层次进行“同案”的识别,从法院判决的最终结果进行“同判”的识别,得出了 17组“同案不同判”的类型。以不同抗辩事由作为分类标准,发现“同案不同判”现象主要集中在“事实基本真实”的判断标准与“公众人物”理念的适用、“已尽审核义务”和“转载”问题上。以不同的侵权构成要件作为分类标准,发现“同案不同判”现象主要集中在“违法事实的认定”、“损害结果是否以主观感受为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三个方面。其次,使用对比研究的方式,将本文总结的17组“同案不同判”类型,与已有学者研究得到的1985年至2009年媒体侵权案件中的17组“同案不同判”类型进行对比。一方面,司法审理实践中对“侮辱性内容”的认定标准仍然模糊、不统一,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归属依旧混乱,转载媒体的责任承担仍存在分歧。另一方面,诸多问题出现了新的变化。在学界研究的推动下,“公众人物”理念已逐渐从对“公众人物能否作为媒体抗辩事由”嬗变为法院对公众人物应“予以容忍”的尺度的把握问题;对“权威消息来源”以外的消息来源能否构成“合理可信的消息来源”,法院判决中呈现了更大的观点差异;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网络媒体名誉侵权案件亦出现了诸多新的特征。另外,本论文认为媒体名誉侵权案件“同案不同判”的原因,从宏观层面来看,一方面是因为历史的变迁及所带来的人们的法治观念的变化,另一方面是政治因素对司法活动的干涉;从中观层面来看,一方面是因为成文法固有的“缺陷”包括法律体系的非完备性以及相关法律条款文字表述或规定的不明确性,另一方面是媒体名誉侵权纠纷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从微观层面来看,一方面是因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则是法官个体因素所致。近年来“同案不同判”的新变化则与学界研究的推动和媒体环境、舆论环境的变化息息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