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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风险社会理论为基础,对食品风险的概念、食品风险管理的有效模式及我国现行食品风险管理法律制度进行分析论证。从而发现我国食品风险管理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我国食品风险管理法律体系缺乏完整性、系统性,食品风险管理法律规范之间无法形成协调、统一的整体。其次,忽视了食品风险不确定性、潜在性、不均衡性及溢出效应的扩散性的特征,在防范食品风险法律规范的制定上存在缺陷、不足,无法有效抑制食品风险的发生。最后,由于缺少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在社会民众食品安全权利遭到侵犯时,《食品安全法》无法提供有效的保护。本文以风险社会为视角,改变以往的传统的立法模式,运用风险社会理论阐明我国食品风险的特点,论述食品风险管理的有效模式,探讨了风险社会背景下完善我国食品风险管理法律制度的措施,建构起我国全新的食品风险管理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