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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人最重要的一项权利,社会越文明越进步,人格权的保护就越重要,法律就越重视人格权的保护。中国大陆自《民法通则》制定时起,便确立了人格权制度,在几十年的发展和演进中,人格权制度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出台不断被完善。由此,中国大陆逐步建立起一套包括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在内的人格权体系。然而,人格权的保护不是一个简单的课题,人格权的保护涉及多个法律领域、需要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因此希望单单靠民法就可以解决是不切实际的,这就要求公法与私法对人格权进行协调保护。但是,囿于公法与私法的界限与认识上的误区,我国公法与私法关于人格权保护方面有诸多不协调甚至矛盾之处。因此,解决这些不协调便是人格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通过对中国大陆现行法律中公法、私法中人格权保护的现状进行研究,以建立起一套统一、完整、协调的公法私法协调保护人格权制度为目标,找出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不协调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并通过借鉴国外关于人格权保护的经验,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最终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能对我国人格权保护事业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笔者对人格权以及公法与私法的相关概念进行论述,介绍了人格、人格权以及一般人格权等概念,区分了公法与私法,将各部门法按照区分标准划定范围,明确人格权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公法和私法协调保护人格权的必要性,并提出公法、私法协调保护人格权的内容就在于赋权与救济,为下文的论述提供了研究方向;第二部分,笔者通过实体法与程序法这两个角度,详细列举我国公、私实体法与公、私程序法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现状,针对法律现状进行深入地研究,进一步发现其存在的对人格权保护不协调的问题,进而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得出结论;第三部分,笔者分别通过对德国、法国和瑞士的实体法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程序法中关于如何救济遭受侵害的人格权的规定的搜集和归纳,并对其立法和实践经验进行深入地探究,得出对于我国协调公法私法保护人格权的启示;第四部分,笔者进一步从宪法层面探讨了公法和私法人格权协调保护的基础和协调的方法,在宪法层面,提出一般人格权要成为宪法基本权利,进而通过宪法基本权利的辐射效力实现协调保护人格权的路径,消弭在保护人格权方面产生的不协调与矛盾;第五部分,笔者着重从部门法层面探讨如何解决各法律之间具体的不协调与矛盾之处,通过针对具体的法律部门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述,对完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相关制度提出立法方面的建议,以期能完善公法与私法对人格权的协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