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密问题”的法理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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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密问题”("Adam Smith Problem")是思想史上的重要命题之一,此命题是由德国历史学派经济学家最先提出来的,其主要内容是指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其两本最重要的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简称《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中,存在在前者中主张“利己主义”而在后者中主张“利他主义”的思想矛盾。此后学术界对于“斯密问题”的探讨与争论主要集中于经济学和伦理学研究特别是经济思想史研究领域,大部分的研究成果都是基于经济思想史或伦理学的视角对斯密经济思想和伦理思想之间关系进行探究性的研究。经济学和伦理学研究界的这些研究成果使得人们在注意斯密经济学思想的同时关注其伦理学逻辑,但是囿于学科视角,使得大部分研究成果的同质化程度较高,而且无法从逻辑上推衍并给出令人满意的对于“斯密问题”的解释。与基于经济学和伦理学视角的研究进路不同,施特劳斯学派(Leo Strauss School)的代表人物克罗波西(Joseph Cropsey)对“斯密问题”进行了政治哲学立场上的解释,这种基于政治哲学立场的解释进路的论证逻辑相较于其他经济学视域内对“斯密问题”的解释在论证逻辑上具有优势。这种对“斯密问题”的政治哲学解释进路通过构建意义独特的“自然”概念,在“自然”的维度下整合利己与利他的关系,在一定的逻辑论证范围内化解了两者的张力。但是这种对“斯密问题”的政治哲学解释进路也存在极大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其“自然”维度下对利己与利他相统一的逻辑论证十分阻滞,两者在论证逻辑上缺乏论证环节的勾连,从而使得克罗波西“自然”维度下对“斯密问题”的政治哲学解释进路不具备严格意义上逻辑的自洽性。亚当·斯密曾受聘于苏格兰的格拉斯哥大学,讲授过有关大量有关法学的内容,通过R·米克(R.L.Meek)、D·D·拉斐尔(D.D.Raphael)和P·斯坦(P.G.Stein)根据当时的学生对亚当·斯密在格拉斯哥大学讲授法理学时的课堂笔记整理出版的《法理学讲稿》(Adam Smith,Edited by R.L.Meek D.D.Raphael and P.G.Stein,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Indianapolis:Liberty Fund,1982。)一书可以发现,亚当·斯密十分重视法对于人类社会的作用,通过对此书中亚当·斯密对法学问题的论述可以发现,亚当·斯密对法律与法律制度等法律因素的分析和论述对于我们完善对“斯密问题”的解释具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克罗波西对“斯密问题”解释的论证进路存在缺陷的原因很大程度上便在于忽视了对亚当·斯密法学思想的利用。借鉴克罗波西对“斯密问题”政治哲学解释中论证有价值且逻辑自洽的部分,从法理学的立场出发,将法律与法律制度等因素纳入对“斯密问题”的解释进路中,可以有效打通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强调的利己与在《道德情操论》中强调的利他两者之间表面上的对立与矛盾,从而为“斯密问题”探寻一种法理学视域之下的可能解释。通过剖析克罗波西对“斯密问题”政治哲学解释进路的不足,发现要避免克罗波西解释进路的缺陷,进一步完善对“斯密问题”的解释,一定要注意利用亚当·斯密的法律思想遗产,要注意从法理学的视角去完善对“斯密问题”的解释。当前学术界(无论是西方学界还是中国学界)基于法学的视角去研究“斯密问题”的成果并不多见,本文主要的内容在于既剖析对“斯密问题”的政治哲学解释进路的缺陷,又提出应从法学和法理学视角完善对“斯密问题”的解释,具体的逻辑进路如下:首先,梳理了学术界对“斯密问题”的经济学与伦理学解释,剖析了对“斯密问题”的政治哲学解释。将对“斯密问题”的经济学与伦理学解释分为四种形态:“人性复合说”、“市场经济道德维度说”、“对象错位说”、“同情同感说”。对“斯密问题”的各类传统解释形态都有较为完整的逻辑论证进路,对“斯密问题”的传统解释在自身的论证前提与逻辑框架之内提出了一种大致自洽的解释进路,但是对“斯密问题”的传统解释并非是完美无缺的,其表现为多种形式的证成方式本身就暗示了这种传统解释内部可能存在的张力与冲突。施特劳斯学派的代表人物克罗波西对“斯密问题”的政治哲学解释涉及到了经济学、伦理学、政治学、哲学等,正是因为从这种跨学科的视角出发,克罗波西对“斯密问题”的政治哲学解释较之对“斯密问题”的传统解释才具有更大的逻辑自洽性和优势,但克罗波西对“斯密问题”的政治哲学解释忽略了占据斯密思想体系较大部分的斯密对法律的相关论述内容,没有将这部分内容以及现代学科分化视域下的法学立场方法纳入到对“斯密问题”的解释论证之中。其次,分析了斯密三部主要著作《道德情操论》、《法理学讲稿》、《国富论》主要思想内容之间的逻辑脉络与思想关联性,同时勾勒出了亚当·斯密法理学解释“斯密问题”的新路径。在“斯密问题”中“利己”与“利他”的争论之下,一个意义十分重大的问题被遮蔽了:根基于人利他性特质而拟制的“公正旁观者”何以能够规制并借力于人的利己性欲望促进人类社会的积累财富和每个社会成员生存条件的改善?亚当·斯密在《法理学讲稿》中以看似零散而随意的逻辑布局严肃而深刻的回答了这一个问题,正是在这个证成体系中,他继续了在《道德情操论》中承诺但未完成的工作:将本身作为正义美德和德行具象化载体拟制的“公正旁观者”再进一步具象化。这种进一步具象化的“公正旁观者”本身蕴含了美德和正义的因子与要素,成为一切规制个人、社会与国家权利体系安置的法律体系的化身或者说是内在精神价值,而这种蕴含美德与正义的法律体系在实施的过程中,又经由历史证明了其对于促进人类社会得以积累财富和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条件改善产生了实际性的积极作用。最后,利用斯密的法理学思想,打通了横亘在《道德情操论》中“利他”与《国富论》中“利己”两端的鸿沟。在亚当·斯密的法理学体系中,人类通过立法形成的法律体系是“公正旁观者”的外化和具体体现。因此从纯粹思辨的意义来看,人是“利他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人性利他基础的“公正的旁观者”在逻辑上虽然具有极其强大的理论阐释力,但在实践之中,人们在自己的身边很难发现一个具有如此规范性人格和判断力的同类,而且人是会死且能死的,这种生命的易逝性又加重了人们从人群中寻找某一个体作为公共旁观者的不可能性和脆弱性,相比之下,这些缺陷在法律地上则完全不存在,法律及法律体系所具有的稳定性、公开性、程序性、公正性等特征使其最有资格胜任亚当·斯密理论预设中“公正的旁观者”。从历史和现实的维度来看,人又的确具有“利己性”,但是斯密通过对法律的论述告诉我们,只有法律成为了“公正的旁观者”才能真正促进社会财富的积累与人类生存状况的改善,最终保证人类利己的可持续性。正是在这个维度上,亚当·斯密的伦理学思想、经济学思想、法理学思想紧密勾连在一起的。如果忽略亚当·斯密的法理学思想而单纯从伦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的维度对“斯密问题”进行解释,很难得出逻辑周延的结论。因此将亚当·斯密的法理学思想纳入对“斯密问题”的分析是解释“斯密问题”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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