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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方正诉宝洁”案中,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默示许可”作为裁决该案的理论基础,然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默示许可,司法实践中并无成熟的审判经验,学界的专门探讨更是寥寥无几。因此,系统研究版权默示许可制度,既是理论研究的要求,也是司法实践的期许。版权默示许可制度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已有悠久的历史。最初,版权默示许可只适用于特定合同当事人之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版权默示许可适用范围已扩大到网络环境中。一方面,版权默示许可制度使得当事人的交易成本得以降低,当事人可以基于习惯或惯例进行交易,而不必费尽心思的把关涉交易的事项都事无巨细的罗列于合同之上,双方的交易效率得以提高,时间成本得以降低。另一方面,版权默示许可制度也平衡了版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使用人基于版权人的行为产生允许其使用作品的合理预期。如果否定使用人的这种使用,则会导致版权人对作品的过度垄断,进而损害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版权默示许可制度与我国版权现行制度相比,在性质和适用范围上存在着诸多不同,版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能够弥补现行制度的不足,而且该制度也可以与现行制度和平共处。作为成文法系国家,我国有必要在适当时机将默示许可上升为法律规范,以此增强该制度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在适用对象上,版权默示许可适用于版权法的作品。在适用方式上,版权默示许可是以许可的方式授权他人使用作品。在适用条件上,版权人的特定行为产生的允许他人使用作品的暗示,使用人基于该种暗示产生了合理的使用预期,这一特定行为产生的合理预期就是使用人主张默示许可的实质条件。本文运用了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第一部分回顾了我国版权默示许可——方正案的基本案情和审判思路。第二部分,考察了美国司法实践中的版权默示许可案例。第三部分,分析了版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合理性:节省当事人的交易成本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第四部分则在默示许可与版权法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中找寻默示许可制度的必要性因素。第五部分则在前述四部分细致充分论述的基础上对我国版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探索和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