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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给付彩礼、订立婚约是我国传统的结婚习俗,且如今仍广泛存在。我国人民重视婚丧嫁娶,其花费在各家庭之家庭财产支出中占较大比重,其中彩礼是婚姻支出的重要部分。因此,当婚姻无法成就时,男女方对彩礼的归属往往容易产生争执,尤其是当彩礼数额巨大时。但由于原彩礼返还规则不清晰且与我国长久以来的彩礼返还习俗相悖,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对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标准存在较大差异,而刚刚颁布的《民法典》中不仅没有完善旧有彩礼返还规则,甚至没有设置相关规则。考察我国历史上的彩礼返还规则,在古代中国从夫居的婚姻模式中,彩礼承担了弥补女方家庭经济和情感损失的功能,给付彩礼则既是缔结合法婚姻的必要程序,又是表达婚意、承诺结婚的“定金”,由此产生了“男方毁约不退彩礼”的彩礼返还规则。近代以来,婚姻法确定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订立婚约在各国制定法上均从身份行为转变为结婚之预约,不再具有强制效力,对婚约财产的处理也均赋予婚约财产赠与方在婚约解除后以返还请求权。我国近代婚姻家庭法中婚约财产的规则设置借鉴了大陆法系中的婚约财产规则,废除了婚约的人身属性,同时也保障了无过错方的损失求偿权。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彩礼同“借婚姻索取之财物”部分重合,立法者出于树立现代婚恋观的考虑,在《婚姻法》中没有设立婚约以及彩礼规则,仅强调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则。但彩礼风俗并没有因为制定法的回避而消失,给付彩礼在现今婚姻家庭生活中承担着家庭财富代际流转、婚姻市场调节机制等功能,故其作为传统婚俗延续下来,现在仍广泛存在。且随着彩礼数额愈大,彩礼返还纠纷愈多,最高人民法院因此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了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规则。该规则围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原则,也是为了遏制近年来“天价彩礼”之风,即支持彩礼给付方在并没有达成婚姻目的后的彩礼返还请求,或因给付彩礼导致婚姻困难者在离婚后的彩礼返还请求。这一规定强调了男女平等,不应借婚姻索取财物,但该规定一方面仅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应返还彩礼的情形,对彩礼返还纠纷中的部分焦点问题仍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具体体现在并未明确彩礼的范围;案件诉讼主体混乱;以结婚登记作为判断是否达成婚姻的首要标准,忽视了存在长时间事实婚仅未登记的情形;彩礼返还数额确定之标准不一。另一方面,该规定也忽视了婚约解除中无过错方的合理信赖利益,这与我国长久以来的彩礼规则相悖。今年5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但其婚姻家庭编中未设置彩礼返还规则。考虑到彩礼不仅是我国传统婚俗,且其仍具有现实意义并将长期存在,再者出于民法典本土化需求,以及旧的司法解释已经无法适应现今复杂的彩礼返还纠纷实务,立法者应当积极在后续相关司法解释中补充有关彩礼返还规则,具体包括:首先明确彩礼范围是因习俗产生的赠与,即在婚约中因习俗产生的礼金以及首饰等均属于彩礼,而出于增进感情的自愿赠与则应当视为一般赠与行为。其次,确定彩礼返还纠纷当事人应当包括婚约双方亲属(主要指父母),有证据证明其没有参与彩礼收受的除外。再次重构彩礼返还情形,依照彩礼的性质将彩礼返还规则设置为未达成婚姻目的的须返还彩礼,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或办理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其中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存在5年及5年以上事实婚姻的除外。最后比照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过错情形,设立婚约解除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