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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地矛盾不断激化,城市人多地少,而农村则人少地多。如何调节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土地流转一直是人们探讨的热门问题。我国在土地所有和使用上一直奉行二元主义,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受到严格控制。然而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各种形式的土地隐形市场大量存在,这更充分的说明用法律手段规范集体土地流转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事实上,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问题一直在积极探索中,各地也纷纷组织试点,探索集体土地流转的新模式,各种模式可谓五花八门。本文认为,从理论和实践上研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模式,是非常有意义的。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为: 第一部分,主要是界定相关概念和对现行法律在这一问题上的梳理与评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模式研究涉及到三个最重要的概念,即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及流转模式。而我国现行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的规定一直都很模糊和矛盾。《宪法》并没有对其流转作出限制,而《土地管理法》却做出严格限制流转的规定,《物权法》的出台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而是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与相关法律相比,政策则更为灵活,事实上,国家在政策层面鼓励和支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国土管理部门也一直在积极探索试点实践。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流转模式的理论纷争并对其进行了评价。在理论层面,学者们主要围绕两个角度探讨:其一,从所有权的角度加以分析,用益物权从属于所有权,若能从所有权的角度解决集体土地的问题,使用权流转的问题也便迎刃而解了。因此有些学者主张对所有权制度加以改革,包括全部国有化、全部私有化和建立多种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本文认为土地所有权的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不宜进行太大改革,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应该逐步推动土地制度的改良,改革土地使用权制度。其二,从使用权角度加以分析,以是否将土地所有权转换作为前提可以分为转权模式和保权模式,前者强调国家对土地市场的高度控制,后者则更为灵活自由。 第三部分,对典型地区的试点探索进行分析和评论。主要选择了安徽芜湖的政府推动流转模式、广东省同地同权流转模式、上海股份合作方式、天津宅基地换房模式及重庆以土地交易所为平台的自由流转模式等,并对各模式进行了评析。转权模式的天津“宅基地换房”模式与其他地区相比市场化程度低,人为将土地市场分割为两个市场,导致土地利益分配极不平衡,侵害了农民的权利。而其他几种保权模式则更利于农民利益的保护,特别是以土地交易所为平台的自由流转模式,对建立开放统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提供了良好的素材。 第四部分,对于构建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模式提出作者的看法。首先,文章借助地上权理论和一体化化理论为建立统一的土地市场奠定了理论基础。然后,通过分析建立一体化市场的障碍和指导思想,提出必须明晰的具体制度内容,一方面要厘清现有土地产权制度,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另一方面还要明确流转主体地位,破除所有权主体虚位。最后,主张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使用权市场,在法律中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放宽流转的具体范围,扩大流转主体范围,同时还要充分协调政府征收与直接流转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