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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程序在强烈呼吁人权和正义的今天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在当今主要法治国家,作为对诉讼中的结构性错误进行及时纠正,对当事人权利给予及时救济的程序,中间性上诉程序在实现司法正义和捍卫人权方面立下了汗马功劳,起着无法代替的巨大作用。这一上诉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及时的救济机会,使其避免遭受事后将无法弥补的伤害,避免陷入将来无法进行救济,无法为权利而斗争的尴尬处境。在刑事诉讼当中的一些程序性裁判错误将会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甚至整个诉讼构造带来毁灭性的伤害,这种伤害无法通过任何事后措施予以弥补,当事人的权利不能通过普通的上诉程序进行救济,因此及时的救济就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救济要求及时性才能保证救济的有效性,否则任何救济充其量也只能是司法花瓶而已。而及时救济也是人类权利受损时的本能诉求,这符合正义的基本要求,不仅在法律上具有普适性,更是道德普世价值的体现。中间性上诉制度就为控辩双方提供了一个及时救济的程序,在这些程序性裁判做出之后尚未生效之前立即进行上诉。遗憾的是,这一制度在我国尚属空白,不论是司法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这一制度都鲜有涉及。而就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缺乏专门的程序性救济程序,对程序性错误只能寻求带有浓重行政化色彩的刑事复议予以救济,这也因此为多方所诟病。在程序救济缺乏司法面相的现实之下,控辩双方尤其是辩方的诸多诉讼权利由于缺乏必要的救济而如同镜中花水中月,可望而不可及。这样,刑事诉讼程序势必丧失其最起码的公正性和正义性。可喜的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纳入其中,对证据排除进行中间性裁判成为可能,这也为中间性上诉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基础性动力。本文以中间性上诉为题,首先对这一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进行了介绍,分析了该制度的主要功能和作用,然后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和程序进行考察和比较,分析了我国构建中间性上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就我国中间性上诉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初步的设想和建议,以期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借鉴方向,优化我国刑事诉构造,解决目前刑事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某些积弊,以俾于更好的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