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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际海事公约的更新速度不断加快,而我国海事立法的速度却相对滞后于国际海事公约的更新。因此,为了使我国海事执法与国际海事公约的要求相一致,海事公约在海事执法中直接适用的必要性逐渐提高。本文从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一般理论出发,以海事行政管理领域为切入点,对海事公约在海事执法中的直接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在内容上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本文所涉及基本概念进行了阐释,明确了本文所研究的海事公约的涵义、海事执法的涵义并对海事公约在海事执法直接适用的范畴进行界定。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针对海事公约在我国海事执法中直接适用的基本理论问题。海事公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取决于该国在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上的态度以及所选择的接受方式。从我国长期以来的理论态度和立法实践来看,海事公约在我国具备了直接适用的基础。同时,海事公约所具有的一些特性,也有利于我国在需要时采用直接适用的方式对其加以适用。本文的第三部分是对目前海事公约在我国海事执法中的直接适用现状进行分析。海事公约在我国海事执法中的直接适用表现为不同的模式,其中较为特殊的是海事行政部门通过发布通知的方式直接将新生效的海事公约修正案适用在海事执法中。在实践中,这种直接适用又与间接适用共存,并相互补充。同时,直接适用也存在着一些由不利因素所导致的问题。基于上文中的研究,本文在第四部分集中于对海事公约在我国海事执法中直接适用的定位与制度完善问题的探讨。海事公约在海事执法中的直接适用是为了使我国海事执法能够与国际海事立法的最新要求相一致,因此海事公约在海事执法中直接适用的范围不宜扩大,建议限制在对海事公约的技术性修正案的适用以及对国际航行船舶的执法中。最后,作者在这一部分提出了对完善海事公约在我国海事执法中直接适用制度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