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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是中央王朝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而设计的统治方式,起源于元代,在明代臻于完备,于清代开始衰落,雍正朝大规模的改土归流便是其走向衰落的标志。土司制度的建立使得中央王朝实现了形式上的统一,同时也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规范了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相处模式,但是也加快了少数民族地区建立流官县治的过程,使得雍正朝的改土归流得以大规模的推行。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凉山地区由于其封闭的地理位置,相较于云贵土司统治地区,发展缓慢,其浓烈的地方印记使得清代在此地的改流推行反反复复,难以彻底的建立流官县治。凉山地区落后的生产力和独特的民族文化决定了中央政府的流官之治难以在凉山社会彻底确立下来,即使建立了县治,地方上的官员仍然需要借助彝族土司的力量来实现当地的管理活动。其活动内容涉及协助地方官员抓捕逃犯、在本辖区内进行侦察活动掌握犯人动向、在本辖区内承担保路责任保障来往彝区商旅行路安全、清查户口、收取赋税、代为交易、按照夷例调节彝人之间纠纷、为涉案属民做保、参与涉及彝人的审判等。从这些协助作用中可以看出流官和土职之间相互配合,维护地方治安和司法秩序的一面,并且土司不仅仅是被动的配合流官政府的日常管理工作,他们也会根据自己所辖领域的社会经验,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告知流官政府形成规章制度,促成实践逻辑向官方治理的转变,从而使得地方秩序井井有条。从这些土司参与管理的实践中,可以看出国家权力想要滲透到彝族社会中去,其借助土司这一传统权威进行管理的必要性。但是流官政府在和土司配合的一面背后还有对其限制的一面,具体表现在设置各项规章制度来规范土司的行政以及司法活动,使其行使权限的同时也受有限制,如果违背了还有相应的惩罚措施。这些都充分说明了,在改土归流后,凉山彝族地区的土司们虽然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削弱,但是仍然在中央政府的首肯下参与着当地的管理工作,使得凉山地区呈现出流土并置的双轨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