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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是确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定阶段,是当事人权利得到声张的最后阶段。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审判阶段的作用越来越得到重视,当事人权利保护在审判阶段的措施也越来越完善。有效辩护作为贯穿整个诉讼制度的权利,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得到救济的关键。尤其是审判阶段的有效辩护,作为被告人保障自身合法权利、对抗国家公权力的有力武器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当下对有效辩护的问题研究存在理论大于实践的偏倚,太多的讨论停留在对实体结果的判断上,而忽视了对程序的讨论研究,审判阶段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在实践中也就显得苍白很多。正如在时下“于欢故意杀人案”中的讨论一样,太多的评论都在讨论审判的具体判罚,却鲜有人理会审判中的辩护行为,更少有人去通过考量审判中的辩护去判断审判结果的合法性。大家习惯了作为权力者的定断思维,只注意到具有终局性的审判结果,对过程中的辩护意见置之不理,足见,时下对审判阶段的有效辩护不够重视。实质上,在有效辩护的问题研究中也同样有这样的思维在作怪,学者们提出了自上而下的框架搭建,企图在追求结果的同时直接达到有效辩护,然而这样的制度构建实质上是忽视了有效辩护中被告人诉讼地位的表现,这是缘木求鱼的怪错误思维。在这样的权利配置下律师的权利保障反而大过了当事人权利的救济,法官的审判变成了完成工作的流程设计。实践中,律师过分在意自身权利保护,在工作中缺乏对当事人的关注,导致当事人对辩护行为的不理解,甚至直接失去了当事人的信任;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流于形式,忽视当事人的辩护意见,甚至缺乏正确对待,导致司法公信力下滑。有效辩护变成了理论上的应然状态,没有发挥实质的作用,在审判阶段影响力甚小,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得不到保护。笔者以为,有效辩护的问题研究应该从实践出发,以当事人为中心分析讨论,建构统一认识的有效辩护理念,确定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设定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律师权利机制,规范律师辩护行为,落实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保障;规范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举的法官审判权利,增强有效辩护在实体裁判中的影响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1)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