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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第二条、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了一种全新的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刑事禁止令制度。我国刑事禁止令制度规定了对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自《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广泛适用刑事禁止令制度,但由于这是一种全新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实践经验,必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文章主要从我国刑事禁止令的性质及其存在的现实意义,域外立法实践及启示,我国刑事禁止令制度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和问题,以及相关解决路径等方面对我国刑事禁止令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对刑事禁止令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该制度实施后的适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结合刑法学界对刑事禁止令的法律性质产生的争议进行剖析,提出笔者观点,即我国刑事禁止令制度是具有保安处分特征的执行监管措施,之后阐述了我国刑事禁止令制度增设的现实意义。其次,介绍刑事禁止令域外立法实践及评析,分别介绍英国、德国和法国刑法典中关于刑事禁止令及其相关制度,主要从其性质、法律规定以及对我国刑事禁止令制度的借鉴进行评析。再次,围绕我国刑事禁止令制度自制定和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和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从刑事禁止令的宣告以及执行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具体阐述。最后,论述刑事禁止令制度困境的解决路径,鉴于刑事禁止令是一种全新的制度,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发现诸多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则成为刑事禁止令未来能否顺利适用的关键,该部分自然成为了文章的重点,该部分从立法、司法和执行三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改进和规范措施,保障矫正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