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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转轨而来,行政垄断是我国反垄断主要问题所在。本文在其他专家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共分为五个部分对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对行政垄断的一般理论进行了探讨。本部分在分析学界对行政垄断概念存在不同认识的基础上,分别从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对行政垄断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广义上的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力来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其内涵是指:行政垄断不以非法为前提;行政垄断的主体包括中央人民政府,行政垄断包含部分国家垄断。狭义的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来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行政违法性是其主要特征。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为前提。狭义上的行政垄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也是本文分析的主题。通过与经济垄断、国家垄断及自然垄断的比较,行政垄断具有独特的特征,即主体特殊性——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违法性——行政垄断主体通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行政垄断;严重危害性——行政垄断对竞争构成实质性限制;表现抽象性——行政垄断通常表现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行政垄断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方式复杂多样,我们列举了最常见的几种方式,分别是:部门垄断、地区垄断、政府限定交易和政府强制联合。
第二部分对行政垄断的成因及危害进行了深入分析。行政垄断之所以在我国严重泛滥,与我国特有的政治、经济、文化、体制等“土壤”密不可分。我国行政垄断的成因主要有四个方面:政府干预是行政垄断产生的社会心理基础;利益驱动是行政垄断产生的巨大内在动力;计划经济是行政垄断产生的体制根源;法律制度的缺失是行政垄断扩散的重要外部原因。行政垄断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统一、滋生腐败、加剧地方保护主义、侵害公众利益、加剧社会两极分化,阻碍了我国经济同世界经济的接轨等,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第三部分对美国、德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俄罗斯、乌克兰等体制转轨国家的行政垄断法律规制进行了探讨,为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完善提供了有益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反垄断以反经济垄断为主,但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也相当有效。体制转轨国家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出现了行政垄断,对行政垄断往往有直接规定,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历程具有共通性,我们应借鉴他们对行政垄断的立法经验,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不但要明确规定行政垄断的概念,还应具体列举出行政垄断的各种形式,重视通过建立独立、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和设置全面、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来规制行政垄断。
第四部分对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现状和存在的不足进行了深入分析。首先,详细阐述了我国目前对行政垄断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是2008年才颁布实施的《反垄断法》。其次,对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不足进行了深入分析。目前,我国的行政垄断的存在着法律规制体系不完善;反垄断执法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法律责任的设置不科学;行政垄断的救济途径不完善等问题。
第五部分对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完善提出了建议。首先,应加强立法,建立统一、完善的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例如,修改《反垄断法》,明确规定行政垄断的概念并列举其各种表现方式,修改《行政复议法》,规定单独提起对部分抽象文件的审查,修改《行政诉讼法》,确立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的可诉制度;其次,建立一个独立、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但赋予其超强职权,严格规定其组成人员的选任标准,而且依法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再次,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构建全面、明确、严格的行政垄断法律责任体系;最后,完善行政垄断损害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