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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巴统”到现在,出口管制问题已经经过了近70年的发展和演变。出口管制作为贸易壁垒的一种,其性质、内容和形式都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出口管制已经不再单纯地是资本主义对社会主义的禁运,而是成为了世界各国在资源、政治、经济、军事、综合国力等方面通过立法而博弈的过程。从当前世界上主要的出口管制立法来看,与电子、工业设计、新兴技术、革新技术等相关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的出口管制已成为重点,不仅包括高新技术产品的本身,还包括了相关软硬件和组件甚至配套的基础性设施。本文所讨论的欧盟高新技术出口管制的产品主要集中在“军用物项”和“两用物项(军民两用)”上,从欧盟配套的这两项管制清单和国际四大出口管控集团清单上可以看出,受管制的物项软硬件也基本涵盖了高新技术的领域。所以也可以说欧盟的高新技术管制的核心就是对军用物项和两用物项的管制。欧盟在高新技术出口管制方面的立法较为复杂,既包括了相关的国际公约又包括了欧盟层面的立法,还有欧盟具体成员国相关的立法。由于具体执法需要欧盟成员国来落实,所以这其中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又有所不同。本文首先介绍了高新技术出口管制的形成、原因、相关概念、分类和国际上主要相关的公约等。其次详细介绍了欧盟当前高新技术出口管制的法律体系、运作机制以及对其的评价和未来的展望;此外还选择了法国、德国和比利时三个欧盟国家作为代表来分析这些国家的高新技术出口管制问题。论文着重分析了如果企业违反欧盟高新技术出口管制可能受到的法律制裁,并用实际案例加以阐述和讨论。最后本文从欧盟的高新技术出口管制入手,看其对我国的出口管制的管理、立法和对外贸企业实务的启示。论文突出强调了两点:第一,通过对欧盟高新技术出口管制研究,找到中国高新技术出口管制方面在机构管理和具体措施上的启示,如建立类似于REFIT的功能性平台等;第二,中国外贸企业应把合规经营纳入战略管理内容和国家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不仅要合本国的“规”,也要合进出口对象国的“规”;也指横向行业行为的“规”,企业不能为了自身利益破坏行业规范,否则受惩罚的可能不仅仅是自身,而是整个行业(进出口对象国有可能因为某个具体的企业行为而专门出台立法或者政策)。这个过程要求企业在战略管理内容的建立上要完成变“被动的寻找漏洞”到“主动的契合规范”这一过程。并结合欧盟高新技术出口管制的现实情况和具体法律规范,给出了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