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紧随着刑事速裁试点之后的又一试点方案,2016年11月16日,两院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进一步的体现,同时也是案件繁简分流,进一步提升诉讼效率的一种模式。《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系列制度设计,主要包括适用条件、从宽幅度、办理程序、证明标准、律师参与等,具有较强的理论指导意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司法环境的快速变化和复杂性,现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尤其是律师参与这一方面。主要表现如下,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参与度不够(主要包含了刑事辩护率低、法律援助范围较窄、值班律师的相关规定不完善);律师加入认罪认罚案件的时间较晚;侦查阶段律师不能实质介入;以及律师出现无效辩护的情形下,刑事被告人缺少救济的途径。经过与境外国家的辩诉交易等制度的比较,可以反映出目前我国律师在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域外成熟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作的实际情况,我国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的途径主要有:提高辩护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参与率;建立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律师强制参加制度,将认罪认罚案件纳入法律援助的范畴;完善值班律师相关规定(包括建立值班律师库与筛选程序、提高值班律师报酬、引入值班律师培训与考核机制);扩大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参与度;赋予刑事被告人无效辩护时的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