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古代彩礼与婚约有法律的保障,历朝历代将其列入法律的保护范畴,但在近代以来,彩礼被视为是封建社会所留下的陋俗与糟粕,立法上对其不予承认与保护。随着近年来经济与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赠与行为在全国各地盛行,赠与的价值比重越来越高,赠与的形式也变化多样,加之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因彩礼赠与行为引发的社会纠纷不断,在此背景下最高院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对具体行为进行规范,但该司法解释规定的过于简单,列举的具体适用情形有限,以及无法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缺乏对彩礼范围和性质的界定,对彩礼的立法规定与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各地风俗习惯相矛盾,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法律纠纷,影响家庭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立足于社会实践,将立法与实践相结合,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彩礼的历史沿革以及关于彩礼定性问题。分析了我国目前附条件赠与、契约学说等各种彩礼学说的可取之处与不足之处,结合彩礼的性质和实践,从彩礼的概念、特征及功能出发,得出目的赠与学说的合理性,彩礼的目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发生的赠与行为主要是为实现一定的目的,在彩礼赠与中赠与人赠与的目的主要是婚姻的缔结和婚姻生活的维系。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国外有关于彩礼立法的情况。分析我国与其他国家立法的相同与不同之处,并立足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对国外立法进行合理的借鉴。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我国目前立法的不足之处。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是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冲突,彩礼的认定标准、返还规则、诉讼主体以及诉讼时效等方面存在立法的不足。另一方面是立法与风俗习惯存在冲突,未规定婚约的法律效力,也没有涉及对事实婚姻的规范,使得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第四部分主要是介绍对彩礼返还规则的完善建议。对彩礼返还的基本原则进行完善,将立法与司法实践、立法与风俗习惯进行统一,明确彩礼的范围,细化彩礼返还的影响因素,规定诉讼主体与诉讼时效等内容,通过司法解释将习惯引入彩礼返还,从而正确、合理的处理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