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但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对其争议始终不断,甚至引发存废之争。这些争议源于立法上对该罪基本内涵界定的不清晰、对该罪存在必要性认识的不足以及司法认定上存在的一些难点。本文试图通过对该罪概念特征、性质等基本问题的探讨,对该罪立法价值的考量从而论证该罪存在的必要性;对该罪重点概念的展开从而使基本内涵明晰;对该罪司法认定中的难点问题予以论证从而解决该罪停止形态的认定困难及与相关罪名的界分困难,以期达到内涵清晰、司法适用简便易行的目标。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概念、特征、性质等方面的基本问题。针对理论界关于该罪内涵、性质的争议,本部分进行分析论证,从而阐明该罪的内涵应涵盖所有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认定刑法第114条是对该罪危险犯的规定,第115条则体现了该罪的实害犯性质。第二部分考量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有存在的价值。关于理论界及实践中存在的对该罪的存废之争,本部分着眼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考量,从而认定该罪有存在的必要性,不应当被废止。第三部分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重点概念进行了展开。针对理论上、实践中对“公共安全”、“其他危险方法”的界定不清,本部分通过对其内涵的层层展开,阐述“公共安全”的科学内涵应为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得出应当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带来一定的危害这一角度对“其他危险方法”予以认定。第四部分探讨了实践中出现的该罪在认定中存在的难点问题:一方面体现为该罪停止形态认定中的难点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该罪有无未遂、中止状态的争议,本部分通过分析,认定该罪存在未遂、中止状态;另一方面体现为与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界分困难。本部分通过分析认定出现界分困难的原因在于犯罪构成方面界分的困难、民意的影响及立法的不完备等等,并提出完善相关立法、正确区分二罪的犯罪构成等相应的解决办法。第五部分针对该罪在立法、司法上的一系列的问题,提出应当完善现有规定并及时出台相关罪名的立法建议,提出及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扩张解释时遵循目的解释与体系解释的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