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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保护无形资产、鼓励和激励创新。从20世纪开始知识产权的涵盖范围有了飞速的发展,知识和信息对我们的生活影响愈见明显,对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也日益突出。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经济价值不仅会给其权利人带来不菲的经济收益,同时也会给该项知识产权的所有者造成不可预估的侵权纠纷。入世十余年载,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水平有了显著的发展,虽已迈入知识产权大国行列,但成为知识产权强国依旧任重而道远。众所周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在短时间内将知识产权制度上升到国际化水平必然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诸多不足。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来看,我认为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方面适用惩罚性的制度非常必要。本论文第一部分内容是研究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及惩罚性制度的基本理论,简要阐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界定、构成要件以及该制度的正当性分析,为下文的进一步论述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现状与缺陷,通过研究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进一步分析知识产权领域该制度的相关规定与沿革,从而找出其中存在的缺陷并逐一进行论述。目的是发现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其原因。第三部分则主要是通过对两大法系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比较,为本文的研究提供参考。第四部分是针对上述分析提出的问题以及通过对两大法系在知识产权领域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研究,相关借鉴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本文在文章开头进一步明晰了惩罚性赔偿的含义、目的、性质,为后期的理论研究打下基础。通过分析构成要件:侵权人过错、损害事实、以及二者的因果关系,来进一步论证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总结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与发展,并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和教训。同时,本文针对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侵权人所应承担责任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并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数额确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基数以及赔偿金额的受限因素。以强化对权利的保护,防止侵权人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