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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处于经济快速转型时期的我国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过程中,同样出现了各种各样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这其中,农地征收补偿机制不合理、补偿标准偏低所导致失地农民无法融入城市化生活的问题尤为突出。地方政府强行征地、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致使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由此引发的严重的社会问题一直阻碍着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脚步。从问题的本质上看,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发展权价值,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占有了绝大部分农地的发展权价值,而失地农民以及农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未得到享有发展权价值分配的主体地位。土地发展权又称土地开发权,是发展土地的权利,是一种可与土地所有权分离而单独处分的财产权。典型的有归国家所有的英国土地发展权制度、美国的可转让发展权制度、法国国家干预的土地发展权制度。虽然我国尚未建立土地发展权制度,但土地发展权理论研究与实践已交互作用。用土地发展权理论完善我国征地补偿体系,从而为解决目前日益严重的农村问题找到新的途径。本文试图在对国内外土地发展权的理论基础和研究成果以及征地补偿机制构建和补偿标准制定进行研究对比的基础上,将农地发展权的权能内涵引入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机制构建和补偿标准制定当中,具体将从两个方面进行探讨:首先,在农地发展权权能归属的假设前提下,对征地补偿机制进行重新构建,即把农地发展权赋予国家、失地农民和农村集体三个权利主体,根据权属划分和全新的机制构建推导出新的补偿标准,比较三种情况下补偿标准的倾向性;另外,在按照现行的征地补偿体系运行的前提下,以一定比例对失地农民和农村集体进行农地发展权的补偿,即做到农地发展权价值的部分分配。根据上述两个方面的探讨分析所能得出的结论是:首先,当农地发展权赋予失地农民或农村集体的情况下,农民及农村集体会在政府征地行为下获部分甚至是全部的农地发展权价值,这会大大的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但综合我国国情分析,理论可行性有待提高;另外,按照现行征地补偿体系运行对征地补偿机制和标准作出微调,补偿部分农地发展权价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农民及农村集体的补偿标准,并且不会伤害到地方政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