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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表达,(Tradit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简称TCEs)的诸多保护学说反映了目前针对传统文化表达进行公法和私法保护的两个层面理念。遍观TCEs的基本特征与其在不同保护理念下所获得的保护程度,最终得出知识产权理论对TCEs保护的正当性和优越性:TCEs的特定来源群体对于其独有历史文化传统和文化表现方式私权性法律要求,确定了其对身份归属的认可和精神风貌的尊重以及相关经济利益分享的法律诉求,这与追求智力成果保护同时要求利益平衡的知识产权有着异曲同工之妙。那么TCEs的知识产权保护究竟存在哪些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在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内得以解决,以及其知识产权保护如何与其他保护方式进行协调,都是本文研究和讨论的基本出发点。通过论证得出:要在知识产权体系中补充传统文化表达权,构建TCEs的特别知识产权制度,而中国更应在完善制度建设的同时力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衔接。全文共分五章,以传统文化表达作为新的权利客体为基线来分析知识产权保护下传统文化表达权的权利客体、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及保障等方面的问题。第一章通过对比多种保护学说的分析,得出TCEs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是对TCEs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发掘与讨论——第二章论述了传统文化表达作为智力成果的源头性对知识产权仅保护固定表现形式体系的挑战以及知识产权客体开放性最终为传统文化表达权的建立提供了可能;第三章论述了TCEs权利主体的群体性及动态性等特征,针对其在实践中的非确定性、个体成员缺乏权利基础等问题,通过法律特征的概括来支持特定群体作为知识产权特殊主体的可行性;第四章论述了传统文化表达传统性体现、补偿性使用以及防御性保障等要求的特征,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内容进行扩充,并讨论特殊权利内容所决定的TCEs知识产权保护救济特殊性,结论是应重新界定侵权行为、增设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特别诉讼制度。第五章以中国TCEs知识产权保护为落脚点:中国是文化资源丰富的国家,TCEs有着良好发展环境,但其所遭受的文化全球化侵蚀及恶意商业化滥用也非常严重。通过对中国TCEs保护实践进行反思,总结TRIPs下TCEs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结合文章主体对特别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分析,提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