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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机制指在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指导下,贯穿于行政法律制度以及行政行为之中的调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间权力(利)义务关系的有机过程和原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以及行政法理论的发展,传统的以行政主体为核心的单向制约机制已不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这种行政法机制不利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忽视了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同时也压抑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积极性与能动性的发挥,由此造成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紧张关系,进而阻碍了行政目的的实现。因此建构现代行政法机制的任务就突现出来了。
本文在探讨现代行政法机制时首先立足于我国当前的时代背景,把握传统行政法机制的固有缺陷以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内在对立统一关系,提出建构现代行政法机制的必然性、理论可能性与现实紧迫性。行政法机制的建构并非一蹴而就的,这一目标的实现要解决许多前提性问题,如建立一个研究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关系的新视角,即关系论的视角;进行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理性人”行为模式的假定;确立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性,这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对话的平台;维持两者之间适度的距离,即保证双方的独立性,这是双方相互作用的基点。
在解决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本文试图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关系的视角对现代行政法机制作如下的设计:
第一,建立现代行政法的制约机制。这一机制意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建立一种双向的制约,双方都能够在对方的监督与约束下行使自己的权力(利)。同时,对行政主体的制约为制约机制的重点,并需完善行政程序与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强这一重点。
第二,建立现代行政法的激励机制。这一机制意在克服单纯的制约机制带来的消极无为,激发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潜在能动性,鼓励双方在各自的权力(利)框架内,为实现行政法利益的最大化作出充分的努力。
第三,建立现代行政法的沟通机制。这一机制建立在制约与激励机制的基础之上,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意志的交流与交融的过程,从而为双方的合作奠定基础。听证制度是双方沟通的平台,行政公开制度为双方沟通提供了基础。
第四,建立现代行政法的合作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是行政法机制发展的必然结果和最终意义所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双方可以在合作中形成和谐的关系,达到“双赢”的状态。其中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制度在双方合作关系的发展中起了重要的作用。总体来说,现代行政法应当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建立一种制约、激励——沟通——合作的活动机制,且呈一种递进的趋势,几种机制相互交融与作用共同打造一个新型的现代行政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