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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战以后由德国通过法院判例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后经过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效仿、继受和发展,目前已经被广泛的应用.但是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学中的研究和行政法中的运用相对来说还比较滞后.为了维护国家行政活动的公信力,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设诚信政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国行政法应当引入信赖保护原则并合理的适用.可以说,信赖保护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处于相同位阶,应当成为中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本文首先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历史考察.梳理信赖保护原则产生的社会背景、历史发展过程.信赖保护原则的产生可以说是社会发展功能需求下的必然趋势,社会分工的复杂化、具体化,政府角色的转变和权力的扩大都促进信赖保护原则的产生,而随着行政改革运动的不断发展,传统的行政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进步,行政方式和手段的转变也加快了信赖保护原则的产生.笔者在分析了信赖保护原则生成条件的基础上,在本部分还介绍了信赖保护原则在两大法系国家的发展过程以及该原则在我国立法实践中的发展状况.
信赖保护原则无论是诚信政府、法安定性的要求,还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都蕴涵于现代社会法治国家的宪政原理之中.因此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正是"法治国家"的宪政原理在行政法领域的落实,由此而具体化为处理政府与公民关系的一大准则.本文第二章着重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理论研究.首先从社会学、法学及经济学三个视角分析了信赖保护的学理基础.在法理学发展的历程中,信赖保护原则有其产生和存在的必然性.从近现代法理学各种思想的发展和更迭来看,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此消彼涨的发展规律.对个人权利的重视和保护在经过了否定之否定的曲折发展后,得到了肯定和深化.因此,必须重视信赖保护原则,其地位完全可以与依法行政原则不相上下,基于此,本部分还分析了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定位以及和我国确立该原则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第三章重点讨论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问题.信赖保护原则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行政法中的地位、功能及运用水平各不相同,这就导致了尽管信赖保护原则的发展已经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而学界却没有对信赖保护原则作出一个统一的、便于理解和接受的概念.对于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保护方式的探讨有利于进一步理解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也能更好的指导实践.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可以说是我国行政法发展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强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国家而言,在行政许可中能开始注意到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能将私人合法权益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置于同等地位考虑,这表明我国行政法治在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已经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但由于行政许可现实状态的复杂多样,信赖保护原则还没有得到完全的、充分的体现和运用,因此笔者在本文的最后针对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发展的不足之处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立法建议和制度建设方面的分析预测.
本文试图通过完整系统地介绍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从中汲取国外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信赖利益和政府守信的有益经验,提出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信赖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