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住房本身作为特殊的商品,既具有耐用消费品的性质,也具有投资的价值。我国的住房货币化改革以来,住房市场从卖方市场逐步转为买方市场,住房供给一度上扬,解决了许多中国城镇家庭住房紧缺的问题。然而,由于住房商品的多重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加上地方财政对土地市场的依赖以及城市化的非均衡发展,进入21世纪以来,城镇住房价格一路飙升。高房价引起的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还有影响到稳定的社会问题。房产拥有量的差距直观体现贫富差距,富人拥有豪华房产、多套房产,财富也随房价上涨而不断积累,而工薪阶层全家勒紧裤带才能供得起一套房子,这种现象会给后者带来严重的被剥夺感和社会不公感,解决这一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学术界普遍寄希望于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全面开征能够发挥调控房价、构建地方主体税种的作用。但是,我国主要城市的房价涨幅大大超过房产税的税率,城市化进程又带来大量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住房供给的缺口被不断扩大,房产税的征收在目前很难达到控制房价的效果。分税制改革和结构性减税都降低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财权与事权的巨大差距迫使地方政府寻求新的筹集财政收入的手段。房产税具有受益税的性质,是地方税收的最佳选择,但是,按照国际上房产税税率1.5%计算,结合我国城镇房产的存量和税收优惠情况,仅能带来12%左右的地方税收收入,与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要求相差甚远。房产税开征的意图无论是长远的调控房价还是逐步的为地方政府筹集收入,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公平。房产价值的不同固然能体现财富差距,但是,房产税的税额很可能与家庭收入水平存在不匹配的情况,对中低收入群体的影响更大。本文着重研究房产税的优惠制度设计,通过借鉴美国的“断路器”法,设置符合中国家庭收入情况的税收优惠制度,将房产税税负的上限与家庭收入水平相匹配,希望能减少和控制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令个人住房房产税在现阶段更有针对性的实现调节贫富差距、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