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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理使用制度机械地移植了美国合理使用中的“四要素标准”,从而忽视了转化性使用在合理使用认定中的地位。因此,没有认识到转化性使用存在的正当性,并且对于转化性使用没有一个统一的判断标准。转化性使用是指一个二次使用原作的行为增加了原作的价值或者说是创造出原作所不具有的新的信息、新的艺术美感、新的视野或者是新的理解。转化性使用与合理使用密不可分但又有千差万别,一个使用行为转化程度越高越有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但这也并不代表对合理使用的认定不需要考量合理使用的另外三项构成要素。转化性使用理论的理论根基在于:第一,作品本质——传播性以及有益于外部性的特征是转化性使用得以存在的正当性理论基础;第二,对于使用行为的研究是转化与否的界分。在此基础之上,以转化性使用的基本概念与转化性使用的理论根基为分类标准比以文学艺术作品的门类为分类标准更具有开放性与可操作性。因此,将转化性使用分为内容转化性使用、目的转化性使用和内容与目的相结合的转化性使用。内容转化性使用这一类别常常被忽视,并且更有甚者将属于内容转化性使用的案件直接适用目的转化性使用的标准来认定或是加入自己的认定标准。内容转化性使用需要解决的中心的问题是需要对原作哪些内容、多少内容进行转化,并需要判断转化出了多少新的内容,在此问题的研究上得出了内容转化性使用的判断标准,即需要考查原作的内容是否具有可分性,从而划分出更小的元素来辨识其是否是“二次使用行为”所必不可少的。目的转化性使用最集中的问题在于判断文章的目的时应从谁的视角出发才是正确的路径,普通民众的合理感知才是正确的路径。从而得出一个具有层次性的判断目的转化性使用标准:先分析原作与新作的基础性目的,如果基础性目的是相同的再深入考量作品的附加性目的,通过这个层次性的判断标准解决目的转化性使用的适用。在内容与目的相结合的转化性使用这一类别中,主要要解决的是内容与目的这两个方面在判断顺序上容易发生争议。由于文章的目的首先会呈现在读者的眼前,并且对于内容转化性使用在辨别的时候也是先考察文章的基础性目的与附加性目的,所以以遵照客观事实的态度,在认定内容与目的相结合的转化性使用时,先要判断其是否构成目的性转化性使用,之后再考察是否构成内容转化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