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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设置的初衷是弥补政府部门职能转变中的用工不足。近年来,随着中国的不断崛起,城镇化的迅速发展,行政机关承载任务量的加重,其不得不面临各种各样的考验。行政机关人力资源不足,人力资源得不到更好的分配。为解决这一问题,行政机关根据需要从社会上招聘了大量人员。尤其是一线执法的机关如城市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纷纷大量聘用“临时工”,正式工与“临时工”的人员比例一度达到严重失调的程度。而“临时工”这个工种,实际上白07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就已消失殆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临时工”只能从事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而我国《行政强制法》也规定了,行政强制行为只有正式执法人员才能实施,其他人员不具有执法资格。但就目前社会情况来看,这些人员却在干着正式工的工作,实际上却拿着与实际工作不相符合的工资。出了暴力执法,有损行政机关公共形象的事件时,一句“临时工干的”似乎成了常用常新的法宝。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要归结于缺少相关的法律规定,关于“临时工”的身份称谓、法律地位、职能范围、权利保障等的不健全,缺乏统一的规定,致使实践中出现严重的混乱,相互推诿扯皮。因此,本文就将从行政法的角度,结合“临时工”的背景、现状、法律地位、职权界定等方面,对“临时工”身份做出法律定位,以及其应当具有的职权,鉴于“临时工"即临聘人员,合同制的编外聘用人员法律地位的特殊性,结合行政雇员具有的特点,两者在雇佣形式、人员构成、与用工单位的关系等方面的共同之处,将临聘人员重新划分为政府雇员的行列。再根据临聘人员本身队伍文化素质、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将临聘人员的工作职权限定在协助正式在编人员执法。最后在身份地位极其职权界定的基础上,对临聘人员制度在招录、在职、出口三个方面做出大胆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