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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是行政法学的研究热点与研究重点,是行政立法与执法过程中必然出现的现象,是为了弥补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和滞后性而产生的一种权力,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主要出现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和政府的威信,不利于推动行政法治目标的实现。当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及行政自由裁量细化实践展开了很多研究,实务界也积极开展行政自由裁量细化工作,通过制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则即裁量基准的方法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现象,对行政法治的推动具有积极意义。本文主要在此背景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展开了深入的探究,并以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细化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难题,主要的研究内容和提出的观点如下:第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现象,是法律规则的固有缺陷与社会生活的丰富性矛盾所产生的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行使自由裁量权能够更好地实现个案中的正义,但是也可能会出现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局面,对行政法治构成危害;第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核心是裁量基准,裁量基准在性质上是内部行政规范,其拘束力来自于外部规则,而不是行政自由裁量基准本身。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没有当然的法律效力,但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适当参考该内部规则。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否定行政自由裁量基准法律效力的判例。当然,否认、限制行政自由裁量基准的效力,并不等同于否认行政自由裁量基准的作用,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规范作用无可比拟,具有推动行政法治的价值;第三,结合我国各地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的实践,当前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实践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实践最为深入而广泛的领域,这一领域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实践结果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双重价值。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工作存在得失,其在取得成就的同时也存在诸多值得改进之处,如制定行政自由裁量基准的主体不明确,行政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较为混乱,行政自由裁量基准的效力模糊,某些行政自由裁量基准文本本身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也有待反思;第四,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理论研究与对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实践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最终提出了完善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相关建议,主要包括加强对行政裁量基准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审查;赋予法院否定行政自由裁量基准的权力;赋予基层执法机关以一定的自主权,以避免行政自由裁量基准过于僵化而走向其初衷的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