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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活动中,能够持续性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主要主体就是进行经济生产的企业,企业在利用能源、自然资源等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的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的污染物,同时特殊行业的企业还存在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能性。环境问题具有长期性、潜伏性、复杂性的特点,单纯的事后救济无法有效应对,公众环境权益保护情势紧迫,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成为一种新兴的、有效的环境治理方式。这种方式在其他领域已经应用成熟并取得很好的效果,尤其是在商法领域。商法中上市公司的信息与股票市场价格之间联系紧密,上市公司进行信息公开,为广大潜在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投资偏颇,维护投资者权益,保持市场稳定,这是证券法将信息公开确定为上市公司法定义务的法理基础之一。同样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对于公众环境权益维护意义重大。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并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有获取企业环境信息的环境知情权。现有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同当下的环境保护形势相比较,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如何进行制度完善并有效发挥该制度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的写作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从企业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和环境领域的非排他性入手,分析企业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重要性及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并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情况做简要阐述。第二部分重点对该选题涉及的基本内容进行分析,包括环境信息公开的基本含义、环境信息公开的现状及企业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的意义,为下文论述做好铺垫。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理论基础,同时对企业在履行公开义务过程中与其他权利发生的冲突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六个方面入手,分别分析现有我国制度中规定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完善的建议及理由。通过以上论述,对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义务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明确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作为新兴环境治理方式的重要性,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的充分实现,鼓励公民参与环境监督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