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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在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项下增加了包括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等六条罪名,第一次全面完善了恐怖主义犯罪。同年12月,《反恐怖主义法》顺利通过并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反恐怖主义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恐怖主义、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等概念。此前学界一直呼吁起草出台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终于得到实现。然而,恐怖主义犯罪领域的立法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很多概念仍然需要推敲,比如恐怖主义到底是什么?是主张还是行为?是意识流里的概念还是客观上存在的行为?就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而言,其法定刑升格的要件“情节严重”应当如何认定?对于在恐怖主义犯罪领域实施的煽动型行为犯罪化,与其他煽动型犯罪,诸如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有何区别?等等。由于上述种种问题的出现,笔者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作为研究的对象,试通过演绎推理、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从涉恐犯罪的中国刑事历史沿革入手,立足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概念,从犯罪的客观要素、主观要素两方面来分析研究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本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以探究中国反恐怖主义立法的历史沿革及相关成因为中心,探索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设立背景。通过分析可以看到,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设立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在实践中有越来越强的需求,而订立的犯罪。可以说,这一章是本文的铺垫,指引着下文的行文展开。第二章以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概念、含义为中心,探索现行法条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定义的不足,得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应当是一种主张、意识,而非客观行为的结论。此外,还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与相关概念进行比较,认为之前学界在恐怖主义犯罪的基础上衍生出许许多多的子概念,很多并不必要,有重合、累赘之嫌。应当说,这一章是本文的基点,基于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概念探讨,进一步探寻在这一概念下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犯罪构成。第三章从犯罪客观要素、主观要素两方面,挖掘关于本罪可能存在的相关争议。在客观要素角度上,笔者主要探讨本罪保护的法益是什么?宣扬行为、煽动行为如何认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否会触犯本罪?在主观要素角度上,主要探究本罪的主观目的是什么?主观故意是否存在间接故意?在此基础上将问题一个个剖析,全面分析本罪。第四章笔者将探讨如何解决本罪与公民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冲突,同时将本罪与其他类似犯罪进行对比,通过对比的方式找到各罪名的适用空间。本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有分裂国家、破坏统一的直接行为;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存在此民族与彼民族的敌对行为;与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最大区别在于客观行为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