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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分流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已经发展成一项比较成熟的制度,但这制度在我国还较为陌生。随着犯罪率的不断攀升,司法资源越来越显得襟见肘,因而建立科学而完善的诉讼分流机制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的迫需要。本文以比较法为研究视角,对诉讼分流的含义、价值进行了界定分析,并在详尽考察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分流制度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我国诉讼分流的现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最后,文章还在此基础上出了建构我国分流制度的初步构想。 文章共分诉讼分流的涵义与功能、西方主要国家分流制度之考察、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三部分: 第一部分界定了诉讼分流制度的涵义,并对该制度的功能进行了分析。事程序中的诉讼分流是指在刑事诉讼的早期阶段,即侦查、起诉或庭前查阶段即对一部分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终止诉讼的处理,而再交付法庭审判,或者对一部分应当开庭审判的案件采取比普通审判程更为简便的方式进行审理的一项制度。审前程序中的诉讼分流不仅有利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而且有利于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的,同时还有利于保障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审判程序中的诉讼分流虽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但容易造成对被追诉者权利的损害,这一缺陷需相关的制度建构进行弥补。第二部分以美国、英国、德国、同本这四个国家为蓝本,详细考察了西法治发达国家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分流实践。在这些国家,不仅有国学者已有相当研究的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分流,而且还存在着我国学界未注意到的侦查阶段的分流。此外,这些国家为了防止分流的权力被滥,还建立了诉讼分流的制约机制。 第三部分考察了我国分流制度的现状。我国侦查阶段基本上不存在严意义上的分流机制。起诉阶段的分流机制比较健全,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题,如立法对酌定不起诉的实体要件要求过于严格、对存疑不起诉的程性要件要求过于严格等等。审判阶段的分流机制存在较多的问题,如公审查程序几乎不具有分流功能,简易程序以及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等特殊判方式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过于薄弱,与分流制度的基本精神相背。在我国分流制度的现状进行考察后,笔者提出了在我国建构分流制度的初构想。最后,文章还对建构我国分流制度的制约机制进行了考察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