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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模宰客”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欺骗方式将受害人带至事先安排好的消费场所,并以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使被害人支付虚假高额“消费”账单的行为。“吊模宰客”是一种常见的日常生活行为,人们将发生在不同行业及领域中的此类行为形象地称作“酒托”、“茶托”、“饭托”等。由此可见,“吊模宰客”行为是以上各种“托儿”的上位概念,虽然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但是因其形象地展示出这类行为的内涵与特征,逐渐也取得了学界部分学者的认同。以“吊模宰客”行为为研究对象,首先考察实务界及理论界的争议现状,发现存在定性偏颇,亦或是定性理由法理依据不足等问题。其次,据此分析出现司法认定困境的原因并提出破解困境的方法:其一,“吊模宰客”行为概念尚未明确,认为应当以其行为表现及特征为核心进一步对其概念作更加深刻、准确地界定。其二,引入类型化思维,对“吊模宰客”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据行为人“宰客”行为是否具有以暴力相威胁或是暴力手段,将其一分为二,即非暴力型“吊模宰客”行为和暴力型“吊模宰客”行为。最后,以非暴力型“吊模宰客”行为和暴力型“吊模宰客”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阐释为全文的核心内容。根据现有理论研究成果,一方面发现对于非暴力型“吊模宰客”行为的罪与非罪有持否定论者,亦有持肯定论者,就两对立观点的分歧,提出应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是否发生了错误认识并存在财产损失这几个核心要点肯定诈骗罪的构成。另一方面发现对于暴力型“吊模宰客”行为主要在于此罪彼罪的讨论,据不同的观点,认为其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就此展开进一步的研究,认为其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并可依据行为人的暴力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构成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全文分为三章,其思路大致如下:第一章考察“吊模宰客”行为的司法认定现状,分析指出对此类行为定性存在争议的原因是未对该行为作深入细致的分析,未深刻把握“吊模宰客”行为的核心。应将“吊模宰客”行为区分为“吊模”子行为与“宰客”子行为,突出“宰客”行为的核心地位,分析其行为表现,在此基础上对“吊模宰客”行为的概念作出准确界定,把握整体行为特征。同时,引入类型化思维对“宰客”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即根据行为人是否在“宰客”阶段使用暴力分为非暴力型“吊模宰客”行为和暴力型“吊模宰客”行为。第二章评析非暴力型“吊模宰客”行为的入罪争议。应以诈骗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为理论基础,从“吊模宰客”行为本身出发,分析“宰客”这一核心行为的构造,阐述“宰客”行为的成罪要素,即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产生了认识错误以及造成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应成立诈骗罪。第三章评析对暴力型“吊模宰客”行为的认定。对于此类“吊模宰客”行为存在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定罪分歧。通过对暴力型“吊模宰客”行为中行为人交易目的以及侵害法益的分析,否定其构成强迫交易罪。在反驳否认暴力型“吊模宰客”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者抢劫罪的观点的基础上,从暴力行为方式、行为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两方面论述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之可能,进而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作为界分两罪的标准。综上认为,对于“吊模宰客”行为的司法认定,不可将行为人的行为“囫囵”地同刑法所规定的罪名简单对应,粗略进行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分析就武断的得出结论。这易导致对该行为的认定结论失之偏颇或是论理不足,最终使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受损。所以,应对行为本身的内涵及特征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准确把握“宰客”行为在“吊模宰客”行为中的核心地位,以行为实施是否以暴力为主要方式将“吊模宰客”行为划分为非暴力型及暴力型两种行为类型,并运用类型化思考方法对两类行为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展开深入探讨,以追求“精细化司法”,确保司法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