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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是新闻采访的一种特殊手段。近年来,随着高科技产品的不断入世、新闻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新闻媒体为获取独家新闻频繁采用这一行为。然而,社会不断进步,法制不断健全,公民法制意识不断觉醒,隐性采访逐渐成为新闻界和法律界共同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一方面,隐性采访的“隐蔽性”与人们公认的诚信等道德理想、道德原则相冲突,因此受到了相当多的道德责难。同时,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新闻法,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尚无隐性采访的专门条文。隐性采访的法律地位始终模糊不清,由此导致一些新闻记者滥用或不当使用这种特殊的采访方式,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从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新闻官司不断,其中隐性采访侵权案件所占比重不断增加。鉴于此,本文在肯定隐性采访应当合法存在的前提下对隐性采访引发的负面效应问题展开研究,对隐性采访引发的负面效应的原因进行深层次剖析,从而提出通过道德制衡、法理制衡举措来规避隐性采访的负面效应。 本文主要采用理论联系实际、比较分析、文献分析等研究方法,应用新闻学、新闻采访学等新闻理论和民法学理论工具,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样一个技术路线,对隐性采访展开具体深入的研究。 本文由引言和正文两部分组成。引言部分主要介绍撰写本文的动机;正文分为四部分,从逻辑上依次推进,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是基础理论部分,简单阐述了隐性采访的嬗变及概念、分类、特征后,重点阐述我国隐性采访存在的法理依据和现实依据从而论证隐性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