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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自制规范,是指行政机关所设定的旨在自我规制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各种规则的总称。行政裁量自制规范本土化地生成和运行于我国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实务工作中,体现了规则和裁量之间独特的结合和统一,而成为行政裁量规制系统中的一种重要的和创新的裁量规制要素。行政裁量规制系统和“规则—裁量”的研究范式,构成了行政裁量自制规范研究的两个理论基础。
以行政实务的现状观之,行政裁量自制规范虽然内容纷繁、形式各异,但是总的来说,都具有裁量性和规范性的本质特征,涉及到行政立法和行政制规两种基本类型,形成了作为裁量总则的适用规则与作为裁量分则的裁量基准相互协作的结构体系。适用规则指行政机关为了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而为执法部门所设定的其在行使裁量权时所应当遵守的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总体性规则,其内容主要在于对裁量原则、裁量情节、裁量基准、裁量程序和配套制度等方面的一般性规定。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针对某项或某类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在法律规定的裁量空间内运用对裁量情节的细化技术和对裁量效果的格化技术,所设定的相对固定和具体的裁量标准。
制度的生命在于运行,行政裁量自制规范的制度运行包括了合理制定、充分适用和有效审查三个核心环节。在制定上,行政裁量自制规范应着重把握羁束与裁量、共性与个性、自制与他制三个方面的平衡,吸纳参与、公开、备案、评估等正当程序要素;在适用上,行政裁量自制规范在行政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都有着适用的效力和空间;在审查上,应特别强调一种积极而又适当的司法审查机制和司法审查标准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