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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措施在破获一些疑难复杂的重大案件方面,尤其是毒品类犯罪中有着传统侦查措施所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目前该侦查措施已经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被认可,并付诸于侦破多种疑难案件的实践中。目前法治国家对待诱惑侦查的态度呈现出两个极端:一方面是基于司法的时效性考虑不得不容许诱惑侦查措施的使用,另一方面又对可能因为侦查人员非法适用诱惑侦查而造成侵犯被诱惑者合法权益的后果不得不予以相较于其他侦查措施更为严格的限制。本文拟借助已有的诱惑侦查理论,立足于对100份相关案例判决书的统计分析,采取实证研究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以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诱惑侦查为视角,结合毒品犯罪案件诱惑侦查在我国实践中应用的现状,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律师三个角度探寻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完善我国诱惑侦查制度的基本构想。全文除导论外,正文分为三部分,共约三万五千余字。第一部分是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诱惑侦查概述。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阐述诱惑侦查的概念。诱惑侦查应当具有中性词义,对其概念应是以“有关人员”、“隐匿身份”、“策略”、“设计意境”和“制造机会”为关键词的一种特殊侦查措施。二是对毒品犯罪案件中诱惑侦查的类型分类。应当明确,诱惑侦查至少是可以分为“犯意引诱型”、“数量引诱型”和“机会提供型”三种类型。三是对当前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中与诱惑侦查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述评,并阐明为何要在毒品犯罪中采取诱惑侦查的原因和其必要性。以其存在的必要性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为最后一部分做好铺垫。四是对为何要规范诱惑侦查运用的意义与价值进行解读,阐明其正当性。规范诱惑侦查的运用,可以保障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同时又保障人权,避免权力的滥用。第二部分对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中运用诱惑侦查的实践情况进行实证考察。首先,整理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重点分析。目前中国在毒品犯罪案件中适用诱惑侦查这一措施,可以说是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认可。本文通过在2018年1月2日——2018年12月28日已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刊载的裁判文书,以“毒品”+“引诱”为关键词,在一级案由为“刑事案由”,检索共计2036个结果。依据时间顺序,截取了排列在前12页的115个案件,对这100个与诱惑侦查相关的裁判文书进行了分析。通过对裁判文书分析后,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律师三个角度归纳剖析出当前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侦查机关主要问题表现为适用诱惑侦查对象的不明确,频繁使用“特情”,缺乏监管以及取证意识薄弱不能形成客观完整的证据链。审判机关主要表现为对诱惑侦查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且使用词语不规范,同时又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即最终的刑罚存在较大出入。而律师则主要表现为对诱惑侦查的概念、类型认知存在偏差,不论案件事实一律以诱惑侦查为抗辩理由,找不准辩护的重心,走形式主义。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毒品案件中运用诱惑侦查的规制路径探索。针对前文已经阐述的现状,针对其中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对症下药,力求对诱惑侦查进行全面规范和保障:首先,是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明确适用的条件、案件范围、限缩被诱惑者的范围;其次,是如何规范侦查机关使用诱惑侦查的策略方法,严格审查控制启动程序的同时加强证据意识培养、规范取证操作等多管齐下,管理和学习双向加强;第三,是构建“诱惑者”出庭作证和“特情”管理制度,合理合法的适用诱惑侦查,应当将这层面纱揭破并提供后勤管理保障;第四,强化诱惑侦查监督机制,分阶段、分机关监督,加大对非法诱惑侦查所取证据的排除力度,同时完善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机制,以期推进诱惑侦查的制度规范构建,能够高效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又对司法公正和人权做到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