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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是一个需要倍加关怀并从制度上予以基本保障的特殊人群。如何从制度伦理的角度来对弱势群体予以关怀,建构与公平正义相适应的、旨在实现共同富裕的当代关怀伦理体系,是我国伦理学界和社会各界必须引起重视并加以深入探讨的一个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弱势群体包括因为生理、后天灾难造成的天赋能力相对低下的弱者,以及因为在制度变迁作用下产生出的在社会分配、资源占有、政治话语权等不占优势的群体。这一类群体具有延续性,单凭自身原因很难改变这种弱势性,而且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一群体的弱势还在不断的加剧,数量不断增加。解决弱势群体问题迫切需要实施制度伦理关怀。制度伦理关怀,是制度伦理与伦理关怀的辩证结合,亦即为解决道德问题提供一种制度安排的伦理环境和颇富人文意蕴的关怀制度,使道德问题的解决既得到制度力量的支撑、调整,又得到关怀价值的拱立与护卫。人的道德行为不仅需要一定的制度力量作为他律进行控制和调节,而且也需要一定的社会倡导作为目标和价值理念予以激励和强化。社会道德意识得到普遍养成和社会道德规范得到共同遵守,必须而且应当在道德教化的基础上强化制度的规约与范导,使社会公众的道德自觉获得有效的制度伦理关怀。对弱势群体予以制度伦理关怀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仁爱的原则和公正的原则,需要在政治领域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在经济领域实施必要的利益救助,在社会文化领域维护弱势群体的人格尊严。制度伦理关怀要求政府制定更加健全、更加公正的制度,力求实现弱势群体权利平等、地位平等、摆脱其劣势地位;除了能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需要外,还应在满足精神需要方面,符合人道主义的内在要求。国家和社会要不断鼓励弱势群体自强不息、自立自强,从制度上纠正和扭转对弱势群体的歧视和偏见,同时凭借弱势群体自身的努力彻底扭转其弱势地位,使得整个社会和谐融洽共处,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并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