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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一项具有悠久历史的基本的民法法律制度,其实质在于促进权利人积极行使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我国在之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2年。很多学者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普通诉讼时间规定为两年太短,不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在201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针对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做出来修改,将原来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改为3年。本文通过对普通诉讼时效的历史考察、法理研究,对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探究普通诉讼时效制度期间合理设置的影响因素,再结合我国最新规定进行讨论。最终希望在普通诉讼时效制度及其期间设置未来的研究和法律制定中提供新的思路,更好地完善该制度。因此本文主要通过几个部分来研究普通诉讼时效制度,主要的研究思路如下:第一部分是普通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理论,主要论述普通诉讼时效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从“诉讼时效”和“消灭时效”用词辨析开始,再到诉讼时效制度在外国法上的演进,同时考察我国古代法律对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了解诉讼时效的历史渊源。第二部分是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法理分析,先探讨普通诉讼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再讨论普通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对外国法上普通诉讼时效的目的进行研究,再对我国普通诉讼时效目的进行评析和重新思考。第三部分是域外各国各地区对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和分析,通过研究域外相关立法,为我国普通诉讼时效理论的发展提供一些新思路。第四部分是我国普通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及研究,从学界对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争论谈起,研究我国制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最后探讨我国最新法律规定的内容,展望我国未来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设置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