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理论之基本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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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通过对于物权行为的概念、分离原则及抽象原则的评析,得出我国将来之物权立法对于物权行为理论应有的态度——承认物权行为概念和分离原则,不接纳抽象原则.抽象原则,又被称为无因性原则,是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领带其原因行为(债权行为)而独立成立,即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撤销不能导致物权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讲座物权行为无因性问题,只是针对"瑕疵"仅存在于债权行为本身这一种情况时才有意义.善意取得制度是针对保护善意第三人既得物权而设计的一种制度,无因性原则在保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上也被认为具有显著功能.但是无论从历史机能角度还是从现实功用角度考察,善意取得制度都可以替代无因性理论,而足以达到保护交易安全之目的.无因性理论产生以后,即出现了对其批语和限制的理论,该文将其称为无因性否定.通过对无因性否定理论的分析可以发现,在交易行为中,无论是从微观角度还是从宏观角度,无因性都不能很好地保护和满足交易各方的利益及社会利益的整体需要.抽象原则与分离原则是相互独立存在的,承认分离原则而不承认抽象原则,逻辑上没有问题.某种行为为无因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因此,可以不承认抽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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