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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应受保护在理论与实践上现均无争议,但信赖利益内涵是什么,由于传统法学疏于研究,至今尚无令人信服的论断。信赖利益的内涵决定着信赖利益赔偿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赔偿范围的确定,至关重要。传统观点曾认为信赖利益是信赖合同成立有效却因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生的损失。然而从理论与实践上看,此观点失误甚多,由此也影响了对信赖利益赔偿问题的研究。所以,本文将重新探讨信赖利益的真正内涵,同时在此基础上对信赖利益赔偿诸问题加以讨论。本文共分六个部分,包括信赖利益的内涵及保护价值分析,信赖利益赔偿的成立要件、请求权基础、适用范围、赔偿范围,最后是对我国信赖利益保护的检讨。 信赖利益中的信赖其实是对缔约行为的信赖,而不是对合同成立有效的信赖。信赖利益受损,表面上是因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实质原因是当事人信赖了对方的缔约行为,对方缔约之际又违反了诚信义务。信赖利益赔偿的成立要件,笔者赞成四要件说,但应对其修正,加上受损方善意无过失。即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未违反先合同义务者受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信赖利益赔偿的适用,不仅在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在合同有效成立场合也有可能。这是因为信赖利益损失并不是信赖合同有效而合同无效所致的损失。在构成要件上,信赖利益赔偿的成立与合同是否有效并无联系,信赖利益损失中的额外缔约费用并不能从有效合同的履行中得到补偿。信赖利益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目前我国信用危机严重,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障碍,这更加要求我们加强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与研究。我国《合同法》比较系统地规定了信赖利益赔偿责任制度,但其成功与不足并存,如未明确规定不适用于过失相抵、未规定赔偿数额的计算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关键词:信赖信赖利益信赖利益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