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内幕交易损害赔偿责任之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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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损害了公众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公平性和有效性的信任,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世界上证券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历来都注重预防和打击内幕交易。我国证券立法长期存在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轻民事责任的倾向,要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追究内幕交易的损害赔偿责任相当困难.我国内幕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的缺陷,不仅体现在相关规定的数量过少上,而且体现在已有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然而,三种法律责任的功能存在差异,并不可以互相替代。行政、刑事责任主要追求的是实现良好的社会秩序,而损害赔偿责任则将关注重点置于个体利益之上。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有必要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幕交易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通过实证比较的方法,对世界各国及地区的内幕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作一定的梳理、比较与评析。在此基础上,参考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民法的基本理论,本文将我国内幕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的实体问题细化为赔偿责任主体、构成要件、实现规则三个方面,并对完善各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一管之见,以期能给将来的立法提供智慧灵感。   本文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内幕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理论。该部分论述了内幕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和构成,并在比较分析各国(地区)的内幕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立法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的借鉴意见。   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内幕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的批评和检讨。该部分指出我国内幕交易损害赔偿责任存在三大缺陷:一是责任主体的缺陷,二是构成要件的缺陷,三是实现规则的缺陷。   第三部分是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的建议。在前面两部分分析的基础上,借鉴比较发达和完善的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构想:一是明确责任主体的范围,二是完善构成要件,三是完善实现规则。希望这些研究能够对解决我国内幕交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具有参考价值。   本文的突出特点:   (一)本文比较研究了美国、英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内幕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立法。通过分析上述立法的特点和各自的优劣,以期探求可供借鉴之处。   (二)本文重点剖析了我国现有内幕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立法所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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