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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善意取得是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是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向第三人转移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他物权,第三人善意时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近现代民法上,由于该制度在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货流通方面的巨大功用,各国和地区的立法普遍承认了这一制度。而在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上,占有脱离物可否适用或者可以在多大程度上适用善意取得,从来就是一项十分重要的问题,作为脱离物典型代表的赃物是否适用则更是善意取得制度上最困难的问题。虽然我国《物权法》的出台表明了立法者的态度,但是为了使该制度不断完善,法学理论上也仍有探讨的必要。本文首先是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历史沿革的概述,通过分析指出了交易安全保护与占有之公信力是善意取得在近现代社会得以存在的基础,同时介绍了关于该制度理论基础的各种学说。其次分析该制度的实质问题,指出善意取得制度以交易安全为价值诉求;以占有之公信力为赖以建立之理论基础;以在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合理分配风险为制度设计之核心,其实质为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之后所进行的法政策上的选择。同时详细考察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例及学说,并就我国关于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做了详尽的罗列和分析。然后提出了赃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观点。该部分通过厘清“赃物”、“盗赃物”的含义,指出了“盗赃物”并非我国(大陆)现行法上之术语,明晰了该词语在善意取得制度上所指称的范围;另外,一方面是对否定说进行了批判,另一方面则提出了对近代民法区分脱离占有物和委托占有物,而不是从交易过程本身的性质上,在善意取得的适用上异其结果的质疑,并从四个方面论述了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合理性,指出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符合该制度的本质。最后提出赃物善意取得的具体制度构想。首先从构成要件上规制赃物善意取得的适用,有针对性的做了重点讨论。其次,讨论了赃物善意取得中回复请求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