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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以来,对于如何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学界和实务界均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从既有文献来看,对何为认罪认罚从宽仍然存在较大分歧,缺乏理论上的共识,必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困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脚点在从宽,从宽的根据是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对于从宽类型的研究,目前少有专门论述,更多的是散见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之中,对从宽类型的划分也是常见的实体从宽和程序从宽,均是从正面证成其合理性,并未探讨如此从宽类型划分的不合理之处。本文从梳理认罪从宽到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演进出发,研究从宽根据在认罪从宽和认罪认罚从宽这二者之间的异同,梳理从宽类型研究现状,探讨既有理论在从宽类型划分上面临的问题。在此基础之上,作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认罚应当是一种与认罪悔罪不同的客观行为,指出认罪认罚从宽是如何在认罪从宽基础之上“完善”的,在此基础之上重构从宽类型体系:以量刑从宽为核心,重构应当型从宽和可以型从宽,并在个诉讼阶段构建从宽。本文除引言之外,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约三万一千字。第一部分梳理了认罪从宽到认罪认罚从宽的历史渊源演进。虽然规范意义上的认罪认罚从宽与认罪从宽存在区别,但主流观点仍然认为认罪认罚与认罪从宽之认罪并无实质区别即均是一种认罪悔罪态度。第二部分梳理了从宽类型的研究现状。就认罪认罚或者认罪的结果即从宽来看,二者大致相同之处在于实体从宽,不同之处在于认罪认罚从宽中的从宽含义更为丰富,其间的显著区别则是适用轻缓强制措施和简化程序等程序从宽,但是认罪认罚与程序从宽之间的关联则模糊不清。除此之外,还涉及其他从宽类型划分。第三部分分析了目前从宽类型划分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存在的问题如下:一是规范层面上的认罪认罚与从宽之间的联系并不明确、确定;二是将其他本不属于从宽类型的制度或者后果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三是不能准确界定某项制度或者后果是否属于从宽类型。就前述问题,其主要原因如下:其一,对如何“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解读过于粗放,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方向有一定的误解;其二,未遵循《认罪认罚从宽办法》及《2018刑诉法修正案》对认罪认罚含义的规范性界定,导致从宽的根据不清晰,进而对从宽类型存在误解;其三,将强制措施、简化程序等程序和制度纳入从宽类型之时,忽略了其本身的规范含义和意义。第四部分则在前文的基础之上重新界定了认罪认罚从宽,作者认为认罪认罚应当是一种客观行为,区别于悔罪、退赃退赔等量刑情节,进而强化认罪认罚与从宽之间的关联,确立量刑从宽的核心地位,重构应当型从宽和可以型从宽,为在各诉讼阶段全流程贯彻从宽提供坚实基础。作者认为,从宽类型划分中,其基本类型是量刑从宽;同时,亦可分为应当型从宽和可以型从宽,侦查阶段的从宽、审查起诉阶段的从宽和审判阶段的从宽。第五部分指出从宽类型研究的意义在于减少理论界对从宽类型的争议,将从宽的重点放在量刑从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的重点应当是如何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程序选择权、量刑幅度等问题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