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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互联网成就了人类的伟大发明。它最初为军用而生,但接下来却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开拓了通信时代的新纪元。互联网有着与生俱来的工具性、全球性、开放性、共享性和自由性,这些基本属性为人们的工作、生活提供了便利,加强了世界范围内的沟通与交流;但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了它的现实性。网络空间以其自身的虚拟性和延伸的现实性共同影响着人类社会。既然网络空间只是现实世界的延伸,它同样具有现实性,那么,人们在互联网上的行为也就能产生现实结果,受现实世界中行为规范的约束,否则互联网就有发展成为犯罪行为避风港的可能。因此,当网络空间中的某一行为触及现实社会的法律关系时,应当及时做出调整,适用现有的法律法规,这是推行网络实名制的法学理论基础。但是,碍于互联网具有虚拟性,使得在现实世界中比较容易确认的行为主体问题在计算机面前变得愈加困难。因此,为了规范网络行为,制裁网络犯罪,网络实名制应运而生。从网络实名制实施的广义范围来讲,我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服务使用者均有相关规定。可是,由于没有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律位阶较低,特别是涉及网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使得这一制度的可行性受到质疑。本文从法律支持、言论自由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三个方面讨论了网络实名制引发的法律争议,目的在于展现实施网络实名制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中产生的弊端,从而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使其能够真正有用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及社会的和谐安定。为了使网络实名制更加具有可行性,笔者在文章的第三章提出了对网络实名制的建构建议,即:以技术支持为出发点,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以立法为保障,强调循序渐进;以人为本,创造和谐的网络环境。希望以此能对我国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有所贡献。当然鉴于现实技术条件并不成熟,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并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因此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基本前提是确保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应谨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