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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致力于借鉴国内外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成果,结合实践经验,从民用机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着手,分析了机场对旅客、其他合法进入者、侵入者等人员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和依据,着重论述了机场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违反义务的归责原则和赔偿责任范围,以期对民用机场损害事件争议的解决提供理论借鉴。
研究方法上,文章主要采用了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运用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分析具体问题,同时文章还采用了中外结合、对比分析的方法,通过对主要法域的立法、司法和法学理论的对照研究,结合我国的法律传统以及立法、司法实践,提出自己的见解。
文章将机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区分成基于合同法的个别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基于侵权法的一般的安全保障义务。
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分三章,近三万五千字。
第一章,论述了机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根据合同附随义务的保护功能,产生了机场基于合同法的个别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获利对价理论、危险控制理论、信赖利益理论、成本效益理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等理论基础,产生了机场基于侵权法的一般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章,根据理论的基础,具体论述了机场对旅客、旅客以外的合法进入者、非法侵入者等不同对象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基于对旅客与机场之间默示合同附随义务保护功能的分析以及机场与航空承运人之间旅客过港服务综合保障合同引起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的分析,论证了机场需要对旅客承担基于合同法的个别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根据第一章的研究成果,论证了机场需要对旅客承担基于侵权法的一般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旅客以外的其他合法进入者,文章结合对英美法上身份区分原则以及对德国法交往安全义务的研究,认为机场不应该对旅客以外的合法进入者承担基于合同的个别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是应该对其承担基于侵权法的一般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非法侵入者,提出我国不应简单移植英美法上的身份区分原则,而是应该立足于我国法律传统和立法现状,在一般过失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一般过错责任·责任抗辩”模式构建机场对于包含侵入者在内的侵权法上的一般性安全保障义务,文章论述了判断机场对侵入者承担一般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机场过错认定的具体原则和方法,形成相对完整的理论架构。
第三章,论述了机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以及归责原则和赔偿责任范围。在内容上,无论是个别的安全保障义务还是一般的安全保障义务,无论是对于合法进入者或者侵入者,都包含危险控制义务、危险检查、发现、消除义务、警示义务、禁止义务、指示义务等义务,在实践中根据个案的情况个别确定。在归责原则上,由于合同附随义务的违反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如果受害人选择违约之诉,应采用合同法的严格责任原则,通过宽泛的免责事由来限制责任;如果受害人选择侵权之诉,跟违反基于侵权法产生的一般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相同,应该采用过错责任原则,采用客观的过失认定标准。在赔偿责任范围上,对于违约之诉的精神损害赔偿应该严格限制,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同时还要使用可预见性规则来限制责任;而对于侵权之诉,应当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的法律规定,将精神损害赔偿包含在赔偿范围之内。对于纯经济损失,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不应该要求机场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用可预见性原则限制合同责任范围,用因果关系、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范围等技术工具限制侵权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