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运行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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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了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基本确立了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主要法律框架。但考察刑诉法近几年的实施情况后,我们发现这个曾被寄予厚望的制度并没有实现其加强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目的,证人出庭率仍然保持在一个很低的水平。本文从2012年刑诉法确立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基本框架出发,结合该制度具体的实践情况,深入分析了我国现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被“虚置”的原因,进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以期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能够真正实现其预期价值。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对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运行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分析: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分别阐述了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机制以及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同时用3组调研活动比较直观地反映了 2012年刑诉法实施之后2013-2015年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运行状况,即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落实情况非常不理想,立法预期严重落空。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被“虚置”的原因,从立法困境到“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深层次原因,再到有限的司法资源、法官与检察官的未精英化、证人的惧讼心理、“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等其他原因,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地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运行中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证。第三部分:从我国现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出发,以确立“审判中心主义”为主线,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建议应在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前提下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同时强化刑事程序分流,重新审视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让民众参与司法,以确保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能够有效实施,真正实现证人出庭作证的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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