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分工模式“以一个环节由一个部门执法”为原则,实行“分段执法为主、品种执法为辅”的监管体制,其中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责目前由工商部门来承担。 根据江苏省工商部门执法现状,目前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在监管主体方面,职权划分不清晰、监管能力不足; 第二,在事前监管方面,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存在缺陷、食品小摊贩监管混乱; 第三,在事中监管方面,抽检程序存在缺陷、索证索票制度落实困难、进销货台账制度存在漏洞、强制检查手段缺失; 第四,在事后监管方面,民事赔偿举步维艰、食品安全处罚过轻、行政问责流于形式。 立足江苏实际情况,应对上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诸多缺陷加以完善: 第一,在监管主体方面,明确监管主体职责、提升监管能力、健全各监管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二,在事前监管方面,完善食品流通许可制度、规范食品小摊贩的市场准入; 第三,在事中监管方面,完善抽检依据标准、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拓展进销货台账制度的适用范围、补充设置强制检查权、通过群众参与建立行业自律; 第四,在事后监管方面,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加大食品安全的处罚力度、落实食品安全事故的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