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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实乃指美国联邦集团诉讼规则在证券欺诈领域的具体适用。作为一种解决群体纠纷的诉讼方式,它发端于英国的衡平法规则,具有其独特的社会功用和特征。证券集团诉讼机制设立的基础政策目标不仅在于对个人损害的补偿,更寻求对相关领域内行为方式的变革和追求诉讼经济和司法效率。 1966年修订的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所确立的集团诉讼规则的基本原理是证券集团诉讼程序的核心。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在处理证券侵权纠纷、遏制证券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最重要的内在价值在于将众多当事人的对致害被告的合法诉求集中于一个单一的诉讼中加以一揽子公平而又有效率地解决,维护了社会稳定,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过犹不及,物极必反。证券集团诉讼在律师操纵下暴露出诸多缺陷。为了抑制律师驱动诉讼和防止不良诉讼,扬长避短,美国国会相继出台了三部法律以改进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并重新审视和评价了其积极作用与负面影响。 目前,美国式证券集团诉讼已对我国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构成现实威胁和直接影响,认真研究和如何应对也成为迫在眉睫的实际问题。我国证券民事诉讼业已启动,有效民事诉讼机制也须随之跟上。在深入剖析了制约我国采用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主要障碍后,笔者指出美国的相关制度设计是改进和完善我国代表人机制的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