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争议领土的确属,可通过战争、政治手段和国际司法等途径解决。自二战以来,通过战争来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和统一,已成为领土争端解决的最后选择,或可以说是主张爱好和平的国家不得已而为之的解决领土纠纷的方式。通过政治手段、国际司法解决领土争端,是现代国际法所提倡的。无论使用二者中的哪一种或全部,可通过有效统治、实际占有和条约等国际法及其实践所承认的裁判标准形式,实现对争议领土主权的强化,为日后可能通过政治手段或国际司法解决领土争端而占据主动。我国在东海与韩国、日本,在南海与越南、菲律宾等周边国家有着或多或少的海洋领土争议或海域划界纠纷。针对今年4月份发生的中菲黄岩岛对峙事件和9月份发生的日本政府“购买”钓鱼岛事件,以及越南等国对我国南沙诸岛无休止的侵占,我国政府保持了巨大的耐心和克制,以试图通过政治手段解决上述海洋领土争端。但当前,试图通过政治手段解决我国海洋中争议较大的领土争端及其海域权益纠纷已面临诸多困境,收效甚微,甚至助长了他国对我国海洋领土事实上的侵占。在此情形下,国际司法或已成为解决我国海洋领土争端的选择。对通过主要以国际法院(但不限于)的司法实践研究,发现有效统治、实际占有和条约作为解决领土争端中的裁判标准而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具有很强甚至决定性的证明力和地位。即有效统治、实际占有和条约成为国际司法在解决海洋领土争端实践中重要的分级或综合参照的裁判规则。为此,我国海洋中诸如黄岩岛、钓鱼岛争议岛礁的主权确属,在使用国际司法解决之前,可通过有效统治、实际占有和条约来实现强化,为日后可能的国际司法解决海洋领土争端而占据优势地位。即便将来可能运用政治手段解决海洋领土争端,通过有效统治、实际占有和条约也可以为外交谈判等占据主动。针对国际司法实践的研究,我国海洋争议领土及其海域的权益,可通过上述行为获取优势证据和地位,但是,以国际法院为主导的国际司法不可能不考虑历史依据及其他相关因素就判决一个争议领土的主权归属。故同时,现阶段我国除了应在有效统治、实际占有和条约上“有所作为”外,还应对我国海洋争议领土主权归属的历史依据等作出梳理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