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的客体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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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为规制虚假诉讼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假诉讼罪的罪状做出了细化的规定,明确了司法适用的标准。但是否能平息理论上的争议,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仍需要结合案例进行进一步的研究。虚假诉讼罪的争议案例表明,其量刑中存在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不同的法院对本罪的客体认识不同的结果,尤其是“他人合法权益”这一客体的定位与功能。对于“司法秩序”、“他人合法权益”这两个客体之间的关系,无论是单一客体说还是主次客体说,都无法很好地处理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单一客体说易导致本罪处罚范围的不合理限缩,也不符合刑法的解释原则,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极为有限。主次客体说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一旦进入到司法实践领域,对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成立标准、犯罪停止形态、量刑等问题都不能做出合理的回应。随机客体作为复杂客体的分类之一,因其在犯罪中是否受到侵犯并不确定,故对犯罪的成立与否不产生实质影响,仅起到量刑的作用。司法秩序作为主要客体,是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他人合法权益作为随机客体,是本罪的量刑情节。随机客体说可以更好地明确两个客体的立法定位,规范虚假诉讼罪的量刑标准。此外,随机客体说可以较好地回应司法实践中“部分篡改型”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的问题。“部分篡改型”行为虚拟部分诉权,妨害了司法秩序,不应一味地作出罪化处理,在考虑社会危害性、刑事可罚性的基础上,可以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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