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窃取财产性利益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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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定性一直存在争议,尤其是随着类似的司法案例增多,更加需要在刑法理论上对其予以明确,有观点认为利益盗窃不能认定为盗窃罪,也有观点认为窃取财产性利益能够成立盗窃罪。在我国刑法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实际上为财产性利益认定为盗窃罪的对象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但刑法理论上仍然认为认定利益盗窃存在着种种困境。笔者认为将财产性利益认定为盗窃罪对象不仅符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需求,能够弥补法律漏洞,也能解决如盗窃欠条、使用盗窃这类疑难案件。第一章主要阐明窃取财产性利益行为性质认定的基本争议。财产性利益能否认定为盗窃罪对象,主要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相互对立的学说观点,为了对两种学说观点进一步梳理和展开,笔者研究了域外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立法司法现状后,认为与德国、日本刑法对于盗窃罪对象的规定有所不同的是,我国在刑法条文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中肯定了将利益盗窃认定为盗窃罪,因此肯定说更具有合理性,肯定说不仅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符合刑法谦抑性的精神。第二章是分析窃取财产性利益行为认定为盗窃罪的理论根据,笔者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方面,笔者认为占有的对象包括财产性利益,“转移占有”是盗窃罪的基本行为特征,那么财产性利益能否被占有也是认定利益盗窃行为的核心所在。在对刑法上占有概念的相关学说进行梳理后,笔者认为刑法中的占有概念其本质是规范性的占有概念,占有对象的规范化能够走出事实性占有概念所面临的困境,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变化,因此占有的对象包括财产性利益。另一方面,财产性利益的边界界定也是认定利益盗窃的争议点,否定说认为盗窃罪的基本情形要求窃取财物数额较大,财产性利益其边界难以限定,这会导致盗窃罪的处罚范围扩大化。诚然,由于财产性利益形式独特导致边界不明,但不能因噎废食,应当对其进行合理限定从而纳入刑法的规制中。关于对财产性利益的限定,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着财产性利益外延论、介入标准说和可支配标准说的争论,笔者认为财产性利益外延论把握住了财产性利益的核心特征,确立了统一的认定标准,应当予以提倡。第三章是窃取财产性利益行为特殊情形的具体认定。笔者认为盗窃欠条行为和使用盗窃是司法实践中的复杂疑难案例,对其定性争议颇多。就盗窃欠条行为而言,主要存在着无罪说、侵占罪说和盗窃罪说的争议,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形下,债务人盗窃欠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当欠条对于案件证据链起着决定性作用时或者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唯一证明时,应当肯定盗窃罪的成立。就使用盗窃而言,同样存在着多种学说的争议,笔者认为应当以盗窃罪有限度地处罚使用盗窃,当盗用行为达到相当的利用可能性妨害时,应当认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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