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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区”是《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赋权的一项重要法律界限。在以往的研究当中,更趋向于从规划区的划定方式、规划区内规划编制的内容等方面进行研究,然而“规划区”的划定并非纯粹的技术手段,“规划区”的划定对于城乡规划管理有着深刻的影响。特别是在《城乡规划法》设立了四类规划区之后,不同类型的规划区对应不同的行政主体,并且有着不同的赋权。而在规划区叠置的情况之下,城乡规划权的配置或运行往往会受到影响。本文将城市规划区与镇规划区叠置下的城乡规划权力作为研究对象,研究当出现规划区叠置时,城乡规划权力配置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本研究在构建理论框架时借鉴了行政法学中“城乡规划权”的概念,依据《城乡规划法》赋予各级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的相应行政权力,对“城乡规划权”这一概念进行解构,并且结合相应“空间界限”的进行理论框架的搭建,以城乡规划权的空间配置作为研究出发点。城乡规划权包含了城乡规划制定权与城乡规划实施权两方面,其中城乡规划制定权当中的总体规划编制权与总体规划审批权与规划区划定相关,而规划区则直接影响城乡规划实施权当中的建设许可权与监督检查权,以为规划区叠置下的城乡规划权力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通过选取相应案例进行归纳分析,分析不同的规划区叠置现象当中城乡规划权的配置问题。在规划区叠置下,城乡规划权配置紊乱表现在总体规划编制权、总体规划审批权、建设许可权、监督检查权四个方面,会出现“越位”、“失位”、“错位”、“缺位”等问题,由这些问题进而引发了总体规划全局性受损,对地方政府失控,横向规划管理部门权责不清,对城乡规划管理体系构建产生不利影响等实际问题。最后针对产生的问题,在现有地方法规进行的实践基础之上,从相关法规的制定、总体规划编制与审批方式的改革、城乡规划权分权机制的建立三方面提出相应改进措施。